名人捐赠门反复上演 如何让“诈捐”无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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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捐无路可逃!

    当2009中国慈善排行榜“赖捐黑名单”出于不舍得不忍心的初衷未浮出水面之后,赖捐诈捐事件似乎从企业转移到名人身上,余秋雨、章子怡的捐赠门事件尤其受到社会关注,面对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些不成熟表现,也许民意的推动能够促进类似事件绝迹。当然与其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也需要及时跟进,慈善捐助才能逐步走向澄澈无瑕。

    春节刚过,北京气温已缓缓回升,带着意犹未尽年味的人们依然在谈论着这个春节最热门的话题——赵本山在春节联欢晚会上因小品《捐助》陷入了舆论漩涡,很多人直接谴责《捐助》剧情完全是对公益界的“亵渎”。而不久前,章子怡身陷“捐赠门”更是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舆论矛头直指“诈捐”。有关慈善的话题接二连三的“曝光”,一时间,历来敏感的话题“诈捐”直线升温。

    且不论章子怡是否真的“诈捐”,但这种现象并不是首开先河。事实上,公众人物以及企业“诺而不捐”、“诺而少捐”的现象大有人在。既然“诈捐”问题已经存在,究竟应该有谁来负责?谁来监督?

    “诈捐”早已潜藏于公益领域

    2009年底章子怡绯闻缠身。先是陷入“泼墨门”为娱乐圈留下了一个大大的悬念,紧接着牵扯出和名媛恩怨、富商绯闻以及新片被换角等。

    绯闻对于身处娱乐圈的艺人来说,如家常便饭。换句话说,在某种意义上,这近似于曝光率。所以,对娱乐圈一线的章子怡来说,“无伤大雅”。然而,令她没有想到的是,事件愈演愈烈,最后矛头直接牵扯到了一年之前,5.12地震她在戛纳电影节募捐的500万美元善款是否用于赈灾。

    一位网友直接指出,“一码归一码,我们不谈什么‘泼墨门’,也不管其背后那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事。花边新闻,你们躲到床脚下去厘清,可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一定要搞个明白。现在,臭坛子都翻出来了,章子怡就应该给个痛快的答复,拿证据以证自身清洁。”

    针对章子怡“捐款门”事件,网友主要提出了两点质疑:第一,章子怡称捐款100万只到账91万。第二,戛纳募集100万美元不知去向?也有网友指出,其募集的善款注册成了临时基金会。

    据网友称,该基金会是在美国申请注册的,注册人为LingLucas,即章子怡的经纪人纪灵灵。但在美国知名舆论监督组织网站上查询后发现,该基金会在成立12个月以来收入和资产均为0,也就是说从2008年基金会注册开始到去年12月,基金会可能不仅根本没有进项,甚至都没有开始运作。

    在舆论的追问下,章子怡虽然最后补交了所差善款,但风波并未就此过去。更多网友发现,这位明星的汶川地震善款不止一笔不清,在不同场合多次公布的募捐的善款金额也完全不一。其经纪人回应说:“众所周知,在这种事情上,人们仅仅承诺捐赠一定数量的捐款,实际捐款还需要事后落实。”

    章子怡觉得很委屈,“好友的承诺捐赠没有到账,”导致了很多问题发生,包括之后她募集的善款没有按承诺到账等。如此解释更加引发公众对当下“诈捐现象”的高度关注。一方面是章子怡的承诺捐赠是否到账,另一方面也牵扯到了其好友的承诺捐赠是否执行的问题。

    然而这种普遍存在的“诈捐”现象却如寄生虫一样早已存在于公益领域。它不仅涉及到名人等公众人物,还涉及了聚敛巨大财富的企业阶层。所谓诈捐现象,就是“诺而不捐”或“诺而少捐”。

    据相关媒体报道,2008年年初的南方雪灾中,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消息,1.06亿承诺捐款实际到账仅7383万元;在四川地震后,文化名人余秋雨表示要捐款20万元修建一所希望小学,之后遭到质疑。直到去年6月,都江堰方面证实,余秋雨捐赠的是价值20万元的图书。

    业内一名人士直接坦言,“诺而不捐”已成为慈善界“潜规则”。一些企业或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高调承诺捐赠给某慈善机构或者项目,事后却因种种理由食言。

    “像我们这种中小型企业每年的经营情况也不都是年年盈利,不是承诺了不捐,而是很难一时拿出那么一大笔钱。”浙江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营企业家有点无奈地说,“当时在现场,看到那些场面,我们也的确想出点力,所以一激动就说了一个数字。”

    类似这样的企业不在少数,他们或因经济状况发生突然改变,一时无力支付大额捐赠,或因企业临时遭受不测,资金无力周转,造成了暂时“承诺捐赠资金空缺”。“但也不乏有一些企业承诺捐赠动机不纯,在捐款数字上搞攀比,高调承诺捐款数额,达到目的后恶意不捐赠,或者以各种理由少捐。”社科院一位专家表示,在他看来,蓄意或者恶意的“诈捐”尤其要杜绝,但对于一些临时突发状况,也需要有一套监督以及管理体系进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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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制裁遭遇现实尴尬

    既然把有些企业或者公众人物“诺而不捐”行为定性为“诈捐”,那从主观上来说肯定属于恶意,从法律上来说可追究一定的违约责任,甚至有律师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口头捐赠与书面捐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位公益律师认为,在政府及相关慈善机构举行的赈灾或公益活动现场,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的,应视为达成了口头捐赠协议,与书面捐赠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捐赠人不履行其承诺,相关企业和个人除了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赠人可依据其承诺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兑现承诺。

    “无论是企业或是个人,捐款与否、数量多少都是自己的自由,政府及部门不可能强行从其资金账户中划拨,其可以不捐、也可以少捐,但不应该诺而不捐、诺而少捐。”北京一家NGO负责人表示。

    北京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常韦也认为,“诺而不捐”、“诺而少捐”的行为是企业或公众人物利用慈善作秀,为自己打免费广告,以博取美名,借机宣传推销自己,所以对于这种主观恶意行为应该给予法律的制裁。

    合同法第188条有明文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也就是说,如果捐赠人已经在公开场合做出捐款承诺,并明确了受赠方、捐款用途等,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公益性质的捐赠由此变为承诺性行为。如果企业或个人承诺了又不履行义务,就是违约行为。

    此外,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对“诺而不捐”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这一规定表明,如果捐赠人“诈捐”、不兑现承诺,受赠人可以依据捐赠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使其既承担道德责任又承担法律责任、社会评价。

    虽然根据相关法律对于不履行承诺的捐赠人可以以法律进行制裁,但现实问题是,对于公众人物利用影响力进行募捐的善款是否到位?是否专款专用?目前并没有进行规范,这就造成了无法有效地监督募捐所得款项是否被恰当的专款专用,只能依靠募捐人的个人品德以及公众舆论加以监督。

    据了解,我国目前规范捐赠的法律,除合同法外最重要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该法的调整范围较窄。其中第2条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这也就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捐赠法律关系,对于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缺乏专门的调整。

    “目前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社会募捐,并非是捐赠给‘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而是直接捐给特定受益人,由募捐人随便组织一个机构或委员会之类的临时组织来负责管理运用,从而无法适用该法之规定。”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一位姓戴律师介绍,在这种情况下,就导致了捐款人、募捐人、受益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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